基础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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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基础医学院分党委组织工作规程
2022-09-02  基础医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分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学校基层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省委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基础医学院分党委是二级学院党组织,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省委安排部署,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执行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基础医学院分党委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根据实际情况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保卫(保密)等委员。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单数。分党委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四条 基础医学院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原则上应交叉任职,院长兼任党组织副书记,分党委书记兼任副院长。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基础医学院分党委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负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始终,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开展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不断提升学院党的建设质量。

(三)负责指导所属党支部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按照校党委授权,分党委负责审批党支部的设置、调整、换届等工作;负责党支部书记选配、考核,以及“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的培育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党支部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考察,党员发展和转正的审批等工作。

(四)负责学院内设机构和所属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等科室负责人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人才队伍规划,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在教职工聘用、管理、考核、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师德关。

(五)负责做好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发挥政治把关作用;加强对学院学术组织、研究机构、学生社团等的引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宣传思想文化阵地。

(六)负责谋划推进、保障落实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管理等重大改革、重要事项、重点安排,推动事业发展。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本学院的统战工作,把各方面的智慧力量凝聚到学院建设发展中来。

(八)完成校党委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等,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院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负责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并合理使用人才,做好教职工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工作。

(四)负责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工作规则制定、负责人选聘和管理等,完善行政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服务效能。

(五)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招生就业、创新创业等工作。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维护安全稳定。

(六)向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基层党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等开展工作。

(七)完成学校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范围

第七条 分党委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分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分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参会人员为分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学院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等为列席会议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分党委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校党委各项决定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涉及办学方向、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工作、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工评聘、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工作,主要包括自身建设、党支部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和工作报告等工作。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研究决定学院干部任免调整事项,以及其他涉及干部工作、党内表彰、纪律处分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分析研判师生的思想状况。

(六)研究决定学院党风廉政工作,以及作风建设、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决定学院工会、学术组织、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大事项。

(八)需要二级学院党组织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党政集体领导体制的决策形式。基础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参会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教学秘书等为列席会议人员。涉及党的建设的议题,由分党委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讨论决定学院重要改革措施和教学科研管理制度。

(三)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举措。

(四)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和学生教育管理、师德建设、教风学风、安全稳定和保密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五)研究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及调整、人事调配、人才引进,教职工聘用、管理、培养、考核、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院内部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学院招生就业、创新创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绩效工资、奖金发放、办学资源、设备设施等分配事项。

(八)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分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

第十二条 分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负责、协调运行的工作制度。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分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分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分党委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十三条 分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召开:

(一)议题确定。分党委会议议题由分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副书记、委员提出,分党委书记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协商确定。一般不临时提出议题。

(二)调研论证和听取意见。对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三)沟通酝酿。分党委会议议题,分党委书记应根据需要,主动与院长进行充分沟通,如有需要,还应在分党委会议组成人员范围进行酝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分党委书记和院长相互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如有需要,还应在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范围进行酝酿。对沟通不充分或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四)召开会议和形成决定。分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由主持人介绍议题基本情况和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参会人员应逐一发言,并明确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最后表态,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十四条 凡经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院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分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议题涉及到参会成员本人及亲属时,该参会成员应当回避。会议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六条 分党委书记、院长应根据会议内容,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会议有关情况。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分党委和领导班子分管成员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情况或结果应及时向分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根据情况向学院教职工通报,做到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分党委书记、院长要做好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分党委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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